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電梯超期使用應投保公眾責任險
9月23日,《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明確,電梯、大型游樂設施超期使用前,使用管理者應當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如若發生電梯等意外事故,且商場、酒店等場所使用管理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相關方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電梯、大型游樂設施超期應先評估
條例草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特種設備和其他場所超過建議使用年限的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者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或者繼續使用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電梯和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單位應當明確整機或者重要部件的建議使用年限,附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并在建議使用年限屆滿90日前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者。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大型游樂設施整機或者重要部件超過建議使用年限,使用管理者應當約請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評估不得收費。對于評估單位提出的更新、改造建議,使用管理者應當進行更新、改造方可繼續使用。
省人大財經委審議時建議進一步明確界定各方的責任,形成從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直至政府監管的明晰責任鏈條,并從各方對特種設備安全的影響程度來考慮其責任的權重。
液化氣瓶存隱患氣站應負責召回
液化氣瓶是重要的特種設備,分布在千家萬戶,影響面較廣。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指出,條例草案設立了產品質量缺陷召回制度,在《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液化氣站等充裝單位的召回責任。
其中明確了召回的具體處理措施:因氣體或者氣瓶質量原因致使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裝單位應當立即停止充裝,及時通知銷售者和使用者,并負責進行處理。
省人大財經委在審議中指出,建議從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出發,進一步明確氣瓶制造者、充裝者、瓶裝氣體經營者及最終使用者之間的權責關系,并設置相應的制度,達到一旦出現事故能明確落實首負責任的目的。
條例草案還規定,充裝單位只能充裝由本單位或者連鎖經營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不得充裝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