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近年來電梯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加強電梯安全監管迫在眉睫,各地監管部門出臺的新政前所未有地密集出現。
2013年年底,深圳出臺了關鍵性法律文件——《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首次明確電梯安全事故“首負責任”、創新“三合一”標志等亮點可圈可點。其后,電梯維保單位“準出”機制、電梯安全評估標準、電梯監測系統等配套監管措施陸續實施,老舊電梯更新辦法也有望年底出臺,監管部門正在試圖通過立法手段,將“電梯”的方方面面納入一個有序的監管體系。
“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著名的“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 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該法則的精髓在于兩點,一是事故的發生是危險量積累的結果;二是再好的技術、再完美的規章,在實際操作層面,也無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
這一法則用在電梯安全事故上十分恰當。對待安全事故,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責任企業,往往是只重視總結,然后根據總結進行針對性的大排查,而往往忽視對事故征兆和苗頭進行排查。長此以往,事故永遠在前,教訓永遠在后。
可喜的是,此次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出臺的《電梯安全評估規程》和《深圳市電梯運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兩個技術標準性文件直接面對“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將事故的防范一同納入監管體系中。
事前監管永遠比事后監管重要。之前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事故隱患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最終導致一件件慘痛事故的發生。但再完美的規章,是否能有效實施,關鍵還在于實際操作層面上人的素質和責任心。去年4月,深圳羅湖人民南過街天橋一自動扶手梯突然塌陷,導致一名男乘客整個人卡在電梯里多處骨折。后經調查,該事故為電梯維保人員粗心大意漏裝一塊梯級導致。同樣,今年1月,南山一家科技公司因使用1臺檢驗不合格電梯被罰3萬元,這同樣是不負責任拿人命開玩笑的典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