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電梯噪聲侵權案宣判 開發商被判降噪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全市首例電梯噪聲侵權案,依法判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限期對原告購入單位的3臺電梯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使涉案單位的噪聲環境達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購買涉案某樓盤單位。購得房產后,原告發現其小區三臺電梯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居住環境,故其至今未入住該房產。原告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涉案電梯所產生的噪聲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為:電梯開機時扣除本底影響后的噪聲值為40.2dB(A),關機時Leg值為34.8dB(A),超過了相關國家標準0.2dB(A)。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房地產公司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產電梯噪聲是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進行鑒定。南山法院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涉案房產電梯噪聲進行了檢測鑒定。結果顯示:涉案房產客廳的電梯噪聲在倍頻帶聲壓級的測量條件下,在125Hz、250Hz、500Hz這三個聲壓級下的夜間噪聲測量值分別為54.2dB、47.9dB、37.4dB,分別超過國家標準即48dB、39dB、34dB。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活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作為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商,其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有義務對相關設施采取有效的隔聲降噪措施,確保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國家有關噪聲限值的要求。被告怠于履行該法定義務,導致涉案樓盤三臺電梯運行時傳到原告室內的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造成噪聲污染,違反了國家關于噪聲的相關規定,影響原告的生活環境,導致其無法入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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