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顧客在超市電梯口摔倒致殘 獲賠6.2萬
合肥市民岳某在超市購物結束,卻不想在電梯口處摔倒造成十級傷殘,經查系因地滑所致。近日,廬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受傷市民獲賠各項損失6.2萬元。
2014年3月16日下午,合肥市民岳某到北二環路上的某超市購物,該超市位于商場的負一樓,岳某從負一樓乘手扶電梯至一樓,在一樓的電梯口處滑倒。事發后,該超市員工帶岳某至醫院就診,岳某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之后,岳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岳某與超市就醫療費用外的其他賠償項目未能協商一致,故岳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7.9萬余元。
廬陽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雙方對岳某在超市摔倒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但對岳某摔倒的原因存在爭議。
岳某稱,是因地面有奶油導致其摔倒且有現場監控可以佐證,超市不認可這種說法,認為岳某是由于自身不慎摔倒。經法庭詢問,超市承認在現場設有監控,但事發后未對監控視頻予以保存。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在超市摔倒后,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可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超市應當對監控視頻這一重要的證據予以保存。超市作為監控視頻的持有方,不能提供該證據,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推定岳某主張的事實成立。超市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岳某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岳某各項損失共計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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