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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物管先賠”未入新規
記者日前獲悉,3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相比之前的專家建議稿,該草案稿中關于電梯使用管理者(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發生電梯安全事故后的第一賠付責任的有關條文被刪除,但同時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要責任人,并對管理者承擔的日常安全管理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不過,對于“物管先賠”規定未入新規的情況,當前業界意見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首先,對于有關先行賠付的條文從草案稿中被拿下,省質監局方面早前公開表示遺憾。前者表示,如果沒有先行賠付,電梯使用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太有限,發生事故僅須及時通知及救治。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維保公司日常維護工作、購買保險的積極性也很有可能將下降。
而對于該規定未入草案,有法律界學者指出,除了物業管理行業強烈反對外,主要還是由于電梯使用管理人先行賠付沒有上位法依據,并與侵權責任法相抵觸。據介紹,按照侵權責任法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使用管理人只有在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地方性法規立法權限有限,先行賠付、墊付都是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性法規沒有這方面的立法權。
那么,沒有先行賠付,電梯安全監管怎么辦?本次草案對于這個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建立電梯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明確了電梯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保險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的應急救援責任,設置了事故責任分析認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草案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首負責任人規定了13項義務,引導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24小時在崗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爐的草案仍有不少新亮點,比如電梯傷人,物管要首先負責送醫救治、安置。若是已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電梯,草案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應通知保險人及時啟動應急墊付、支付機制。也就是說,只要電梯買了保險,傷了人就不用擔心沒錢付。市民住的小區電梯有沒有買保險,可留意是否貼有保險標志。
不過,記者在早前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電梯公眾責任保險”的購買并非強制行為,條例草案中規定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而且,市內既沒有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又沒有購買保險的電梯并不鮮見。這意味著,一旦這些電梯發生事故,其責任歸屬將難以說清。對此,早前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推動強制購買公眾責任險,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統一都由保險公司向受害者進行賠償,而非本次條例草案中規定的“鼓勵、引導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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