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條例建議稿中“電梯出事,物管先賠”的條款,曾在專家、政府部門、物管企業間引起激烈爭論,甚至可能是廣東立法史上最尖銳的一場立法辯論。在各方的角力下,媒體發現廣東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正式出爐,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刪除了“物管先賠”的條款。
“電梯出事物管先賠”的條款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緣于一個現實的尷尬。有報道披露,近年來,隨著城市電梯數量的快速增長,中國平均每年發生40多起電梯事故,人身傷亡案例頻頻出現。電梯傷人甚至發生致死事故已經令人痛心,但更讓人憂慮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而電梯涉及的相關方又較多,一旦事發,相關方面往往推諉扯皮,讓受害者陷入索賠無門的困境。于是,在電梯傷人事故之后,怎樣用法律的手段劃分責任特別是確定誰負首責便成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廣東擬通過地方立法規定“電梯出事,物管先賠”就是為了嘗試解決這個問題。毫無意外,此條款受到了市民的熱烈歡迎,一如媒體所報道,“不少市民聽了都叫好,不再受了傷還被推來諉去找不到責任人,也不必等各方扯完皮就能先拿到賠償了。”
對于力推這一條例的監管部門來說,條例所帶來的利好也不言而喻,因為“電梯出事物管先賠”意味著一個原本可能很復雜的程序大大得到了簡化,監管部門的行政成本也會隨之降低。
但在歡迎者的另一面,物管行業持強烈反對的態度顯然并不多么出乎人們的意料,只要牽涉到利益調整,任何立法活動都會引發各方的博弈,這一點原也無足深怪。但作為博弈的結果,“物管先賠”的條款從被譽為“改革亮點”的地方立法中隱去,則難免會讓人詫異,尤其是根據此前媒體的披露,物管行業的反對意見并沒有被政府采納。
出現這樣一個重大變化,緣于人大方面的備案審查。仔細審視一下廣東人大法工委乃至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出的意見,其否決理由不外三條,一是賠償涉及民事責任擔責方式,屬于國家立法的權限范圍,廣東規定“物管先賠”超越了地方的立法權限;二是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等上位法不符;三是實踐中物管對小區的管理往往都很困難,大部分物管無法承擔電梯安全的首先賠償責任,“物管先賠”的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不能不說,人大法工委的否決有充足的法理依據。但另一方面,在“物管先賠”的條款被抽去之后,人們不得不面對一個尷尬:如果《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沒有了“物管先賠”的規定,其亮點還有多少?這一點正如省質監局工作人員所直言,若立法沒有采納“物管先賠”,“相當于之前所做的電梯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所剩無幾”。
尤為重要的問題是,如果誰來承擔電梯安全的首先賠償責任這一難題無法解決,豈不表示因電梯傷人而導致的公民維權困局依然如故?
當然,對與現實稍顯脫節的上位法進行修改可以期待,民事賠償的一些基本原則固然不可能輕易變更,但對一些特例作出補充規定也未嘗不可行。然而,相對于時不時聳動公眾視聽、給公民帶來嚴重損害的電梯事故來說,這一切又顯得緩不濟急。
目前狀況下,為減輕首先責任者的賠償壓力,建立電梯責任事故險制度應該是一種可靠的選擇。全國物業管理協會副會長李健輝建議,住宅類電梯保險可按2:3:5的比例分別由制造者、維護者、管理者共同繳納,“可參照交強險,將電梯保險納入強制保險范疇”。另據《中國質量報》報道,西安于2014年已將保險機制引入電梯安全監管領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引入保險機制等于激活了市場的力量,在電梯事故維權的困局中,市場的力量也許更值得信賴。
上一篇:攜手打造世界最高速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