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近日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刪除了“使用管理權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的條款,提出電梯使用管理人也就是物管是“首負責任人”的概念,但并非是賠償、墊付的首負,而是規定了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責任。而這一點采納的是深圳經驗,。
深圳擁有電梯12萬多臺,數量位居全國第三,近兩年,深圳相繼出臺了”史上最嚴格“的管理規定,一是2013年的《深圳市電梯安全監管方式改革實施方案》,二是《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改革方案》中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安全付首負責任。深圳市場監管局特設處副處長曹必剛表示,“首負責任”與“電梯出事,物管承擔第一賠付責任”的概念不同,“首負責任”不等于首賠責任,強調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責任,一旦發生事故,電梯的使用單位和管理方有應急處置、救助的第一責任,可能會涉及醫療費等現金支出,但最終該誰付錢會根據事故的責任認定來確定。
省電梯安全條例在制定時曾多次征求深圳的意見,即將進行二審的內容提出電梯使用管理人“首負責任”并非是賠償、墊付的首付,而是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責任。與深圳現行的方案一致。曹必剛表示,深圳處罰力度可謂空前。比如,企業使用過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直接給予每臺3萬元的罰款。去年1月,南山區科技園一家公司因使用1臺檢驗不合格電梯被罰3萬元,成為新規出臺后的首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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