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超市電梯出故障 摔傷顧客要賠償
案情:
去年底的一天上午,四十多歲的董秀麗與鄰居去超市買東西。在超市內搭乘上行階梯式手扶電梯時,左側扶手突然停頓,而腳下電梯還在上升,導致她在上行過程中向后摔倒。由于該電梯無人看守,與董秀麗一起來的鄰居趕緊去找超市工作人員。六七分鐘后,工作人員才趕到現場,關停電梯。
事發后,經醫院診斷董秀麗為左肱骨骨折和腰部外傷,醫生對她進行了三個多月的治療,并三次醫囑需他人護理一個月,超市向其支付各種費用1萬元。治療后復診時,她被醫院診斷為左肩創傷后功能障礙。經司法鑒定,其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隨后,董秀麗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等,并按照傷殘鑒定結果支付傷殘賠償金。
對此,超市認可董秀麗在其店內因為電梯故障摔倒的事實,但表示她自己也有很大責任,因為超市已在店內做了提示,而董秀麗沒有注意到該提示,沒有盡到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否則就不會摔倒致傷,因此董秀麗主張的事由跟摔傷結果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所以不同意再支付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超市向董秀麗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和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2萬元。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這就是說,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超市、商場等經營者在服務場所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
本案中的董秀麗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因電梯故障而摔傷,讓消費者安全使用電梯是超市應盡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超市提出他們已在店內做了提示、摔傷是由董秀麗自己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造成的,但這并不能否定超市存在過錯,所以應對消費者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除了他們已支付給董秀麗的醫療費外,因醫院三次醫囑需他人護理一個月,并根據她的傷情和恢復所需,法院酌情支持了護理費和營養費;董秀麗摔傷后不僅身體受到傷害并構成傷殘,而且也給她精神上帶來了痛苦,所以法院判決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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