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重慶:電梯噪聲擾民業主訴開發商勝訴
城鎮化離不開生活、工作的場所。作為群眾日常生活工作上下樓層的工具,電梯已經融入群眾的日常工作與生活之中。家住重慶市榮昌縣的劉女士在享受電梯帶來的方便之余,卻因電梯運行的噪聲打了一場官司。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劉女士訴被告東邦公司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判決東邦公司消除原告劉女士購買的房屋鄰電梯井臥室的環境噪聲污染,確保該臥室內夜間噪聲排放限值不超過30分貝。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0年11月17日,劉女士夫婦在重慶市榮昌縣昌州街道迎賓大道29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6月,劉女士一家人搬進了新裝修的房屋。
劉女士房屋的一間臥室與電梯井僅一墻之隔,她入住不久發現,到了晚上,她就聽見電梯運行的噪聲,無法入睡。劉女士感覺無法正常居住,電梯運行噪聲給自己的生活、工作帶來巨大困擾。于是,劉女士數次找到開發商協商此事,但均未得到解決。
2014年1月6日,劉女士一紙訴狀將開發商東邦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排除妨礙,并訴請被告支付賠償金5萬元。
劉女士認為,開發商應對電梯噪聲侵害承擔完全責任。按照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范,電梯不應與臥室緊鄰設置,而開發商卻將電梯與居民臥室緊鄰設置,違背了設計規范,并且沒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劉女士認為,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的設計缺陷以及對電梯噪聲治理的不作為是電梯噪聲超標的主要原因,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明顯過錯。
開發商辯稱,該電梯通過了竣工驗收,說明電梯在交付時質量是合格的,符合國家標準。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同時,劉女士將噪聲污染都歸責于電梯噪聲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其要求損害賠償也無法律依據。
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女士所購買房屋的臥室內聽到的噪聲排放源來自電梯,顯然位于敏感建筑物即該居民樓內,且噪聲主要作用于房屋臥室,影響原告休息、生活。
榮環(監)字〔2013〕第w17號監測報告載明——監測房屋臥室2013年8月6日晝間噪聲結果為:1號監測點位,電梯運行時58.1leq[db(a)],電梯停運時45.5leq[db(a)];2號監測點位,電梯運行時54.0leq[db(a)],電梯停運時49.6leq[db(a)]。
榮環(監)字〔2013〕第w31號監測報告載明——監測房屋臥室2013年10月31日夜間22時01分人為控制雙電梯運行時噪聲為33.9leq[db(a)],夜間22時18分雙電梯自然運行時噪聲為34.6leq[db(a)]。
在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居民樓內電梯噪音排放標準的情況下,相對于《聲環境質量標準》較為概括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標準值而言,《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噪聲排放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限值作了更為詳細的分類,明確規定了住宅臥室等以睡眠為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的噪聲排放限值,法院認為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為認定本案噪聲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更為客觀、合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依照榮環(監)字〔2013〕第w31號監測報告的監測結果,訴爭房屋臥室夜間噪聲值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a類房間夜間噪聲排放限值30分貝,原告在噪聲影響下無法正常休息,噪聲污染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被告應采取相應措施排除噪聲妨礙。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50000元,被告未予認可,原告又未舉示證據加以證實,故不予支持。
據此,榮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東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jpg)
上一篇:通用電梯項目簽約落戶清遠
下一篇:博林特華南生產基地完成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