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省人大通過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電梯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而記者近日獲悉,6月上旬,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宣講,這是全國首部電梯安全使用條例。根據條例,今年10月起,在廣東,電梯事故傷人,物管沒有履行應急救援義務,最高會被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更高要求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廣東省電梯保有量接近52萬多臺,占全國七分之一。從2012年開始,廣東省質監局率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梯監管體制改革試點并取得了成功經驗,落實電梯使用管理人首負責任為改革核心的電梯監管體制。電梯管理管理人主動履行其安全主體責任的情況已越來越常態化,安全責任互相推諉的情況大大減少。其中,自2012年廣東省電梯監管體制改革后,事故比歷年都大幅下降,萬臺電梯事故宗數為0.08,萬臺電梯死亡率為0.04,接近歐美發達國家電梯事故水平。
不過在過去多年以來,一些住宅小區的電梯經常出現故障,老是修不好,而物管因為沒有足夠的錢去維修而感到為難。不過這一問題將會得到妥善解決。而即將于今年10月份實行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建立了電梯使用管理人首負責任制、電梯安全評估制度、應急救援制度等,最受關注的莫過于對電梯使用管理人規定了13項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電梯使用管理人大多時候就是物業服務企業。
其中,《條例》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路徑。比如,電梯需要更新、改造和修理,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向住建部門申請列支,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此外,按照《條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若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出現故障、事故隱患的電梯在消除隱患前繼續使用,或者在出現故障、事故后未及時履行應急救援義務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另一方面,《條例》也明確了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義務。《條例》規定,電梯維保單位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并迅速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電梯若出現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不能輕易再啟動使用,《條例》新建立了安全評估制度,電梯要經過客觀的評估,并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和修理。對此,有分析認為,這有利于維護電梯乘用人的合法權益,將能解決電梯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后相關主體責任不明晰、應急救援不到位的問題。
◆早期小區電梯維修成“老大難”
雖然新條例在強化電梯維保單位、電梯維修、投保等方面進行了更為人性化的改革,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維修基金缺位,中山乃至國內不少早期商住小區電梯都存在維修難的問題。
譬如,作為過去幾年一度成為媒體關注的“問題小區”,西區藍波灣的部分前期住宅組團由于未有繳納物業維修基金,造成了部分住宅樓電梯出現了日久失修、“帶病”運作等情況。雖然物管方一直都有為電梯進行投保以及常規保養,但由于物業維修資金缺口過大,這導致了電梯維修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根本上的解決。而且,鑒于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缺乏,目前小區的公共收益仍然無法填補多年來小區硬件設備老化所需要的更換費用。
而對于這種缺乏物業維修基金的物業,早前有本地物管行業人士指出,電梯作為物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據“誰使用、誰付費”這個基本原則,全體業主補繳物業維修基金是最有效解決電梯維修以及保障業主自身權益的做法。不過在現實的操作中,由于物業易主、業主不齊心等現實問題,要讓所有業主同意補繳這部分費用的做法并非易事。而這亦有待相關行業法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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