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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桑勝高:電梯安全“首負責任”應防懸空
《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稐l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不過,此前備受爭議的“電梯發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賠付墊付”的條款被刪除。
不只是廣東,就全國范圍來看,一些電梯事故引發的“追責難”、“難追責”也是司空見慣。由于電梯事故的鏈條很長,有電梯制造者、安裝改造修理者、維護保養者、檢驗部門等,它們似乎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際上又都認為自己不用承擔責任。此種困局讓電梯事故的受害人更“受傷”.而《條例》的出臺,對于破解當地各類電梯事故中“無人擔責”、“電梯安全責任含混不清”的困局無疑是有幫助的。尤其是“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的具體規定,對于減少和杜絕電梯使用過程中的麻痹大意或違章操作,降低電梯事故的發生風險,避免電梯事故發生后再被動管理的“高成本”等,都會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然而也應意識到,制度設計初衷再好,如果不能被執行好,也只是一紙空文;相關法律條款再嚴謹細致,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變形走樣,也達不到預期目的。就《條例》中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這一規定而言,盡管明確了電梯安全事故的首負責任及具體承責人,但在具體操作實施過程中不把“首負責任”夯實、筑牢,仍然會影響到《條例》實施的整體效果,進而影響到對電梯安全事故的處理處置。
這是因為:其一,首負責任制是《條例》的核心內容,牽一發而動全身,容不得任何紕漏,尤其是在責任的落實上絕不表面上一套、實際一套,而讓相應的責任陷入“空掛”狀態。尤其是對使用電梯的單位而言,首負責任人為單位而非具體的人或科室,這很容易造成“整個單位有責任、但無具體人負責”的局面。
其二,此前“電梯發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賠付墊付”的條款被刪除,這看似廓清了賠付責任,但對首問責任制的效力而言卻是一個弱化。一方面,沒有了相應的經濟制約因素,勢必會造成電梯管理者責任心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可能會使電梯事故中受害者的賠付陷入互相推諉的尷尬境地。要知道,受害者是不會直接去找電梯生產方或維護方的,而會直接去找電梯管理者,而電梯管理者完全可以把以“事故鑒定責任沒出來”為借口,逃避受害者的追問。由此導致的是,某些電梯事故中受傷的受害者只能“自掏腰包”來墊付醫療費用等,這顯然有失公允。
其三,該部地方法規開了依法管理電梯、依法維護電梯安全的先河,具有樣本意義和標桿作用。該條例率先垂范的“帶頭”作用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必須落實到位,尤其是電梯管理的首負責任必須責任到單位的具體科室、具體到責任人,并且要讓其引起足夠的思想重視。
世間事,作于細、成于嚴。具體到夯實電梯安全的首負責任上,應突出一個“細”字,狠抓一個“嚴”字。一方面,電梯的安全管理要做到“全天候”“無縫隙”,不僅要有人過問,關鍵是責任人要用心過問。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有效的電梯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定期不定期對電梯安全進行檢查、維護,尤其要發揮首負責任人的主觀能動性,及時全面了解電梯運行情況,為電梯維護、檢修等提供參考依據。另一方面,要對電梯安全首負責任人(操作者)進行認真培訓、強化其安全意識,要針對首負責任人建立健全考核和問責制度,對于擅離職守、失職瀆職的首負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因玩忽職守造成電梯事故且有人員傷亡的,堅決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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