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今年8月3日下午,浙江某地發生一起六歲小男孩向觀光電梯控制板撒尿導致自傷的事故(下文稱“案例一”)。無獨有偶,今年7月25日某地小區電梯發生爆炸事故,電梯大理石門套掉落砸中一名大媽。監控顯示,該大媽用一個水杯子放在電梯門旁誘發事故。
如果案例一涉案電梯的管理主體投保了電梯責任保險,那么保險是否賠償,而不同的人員卻給予了不一樣的答案。
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電梯責任保險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盡管說在此起電梯事故中,受害人、致害人都是六歲小男孩,但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電梯的業主單位或者投保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電梯制造、銷售、維修等公司視情況進行賠償。而有公司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在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部分中,未提及受害人故意行為的情形。
也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電梯責任保險不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此案件是受害者的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害。而也有公司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在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部分中,明確規定“受害者的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害”屬于免責情形。
第三種觀點認為,需要上報總公司來決定,可以考慮通融賠付。
針對同一起電梯事故,就電梯責任保險是否賠償問題,不同的保險公司給出了不同的回答。當與多家保險公司經營的電梯責任保險條款進行對比分析。究其根源在于,同一種保險產品,不同的保險公司產品責任范圍和免責范圍不一致。
案例一的電梯事故,經過多家媒體報道,引發公眾廣泛熱議。而公眾廣泛參與討論,反映了公眾對電梯安全的關心程度,伴隨著高層建筑比例的持續擴大,電梯安全的確關系到很多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另外確保電梯安全、減少安全事故固然需要消費者提高警惕,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健全一種機制,確保電梯生產、保養、監管和保險公司聯動,共同在電梯安全領域構筑一道安全網絡和屏障。保險專家建議:
一要完善產品設計,嘗試行業標準。針對案例一的案情,電梯責任保險是否予以賠償,之所以出現不同的保險公司給予不同的答復,根源在于保險條款設計不一樣。
二要依靠技術手段,遏制事故發生。對于已經開展了電梯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來說,建議在承保以前,要對電梯的技術性能以及保養情況全面了解,建立電梯保養檔案;另外,通過在電梯內安裝攝像頭等電子產品,將電梯內畫面實時傳遞給電梯的業主、維修人員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具體業務人員的手機,以便所有相關人員能夠對電梯的安全狀況實時掌握,而問題的關鍵就是落實。
三要加強行業共享,發揮保障功能。保險行業是由眾多的保險公司構建的,發揮保險行業的保障功能,往往是每家保險公司都要發揮作用,需要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支持,但是在實際經營中,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所以說,提高保險行業的經營能力,一方面切實為防范和化解風險做了實實在在的工作,減少甚至杜絕了不必要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另一方面伴隨著風險事故的減少,勢必會降低保險賠付,自然會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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