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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乘電梯摔傷 超市負了一半責任
顧客在超市購物時不慎從電梯上摔倒,超市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年逾五旬的李小娟(化名)在超市購物時,不慎從電梯上摔倒造成骨折。近日,潁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超市方對消費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50%,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萬元。
電梯下行,五旬女子摔倒
李小娟家住潁東區某小區,閑暇時,喜歡和朋友一起逛超市購物。
2014年10月2日,李小娟約鄰居到超市買東西。買完東西后,李小娟乘超市內自動手扶電梯下樓。
由于手里拿著東西,李小娟未扶電梯扶手。電梯下行快到與地面的連接處時,李小娟站立不穩,突然摔倒在電梯上。隨后,李小娟被緊急送往醫院,被確診為骨折,需要住院治療。此后,李小娟住院20天,花費醫療費3.1萬元。
出院后,李小娟找到超市索要賠償。經多次調解,超市方只愿賠償1萬元,李小娟對此結果不滿,調解失敗。
未盡安全義務,超市擔責50%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前,李小娟一紙訴狀將超市告上了法庭。李小娟認為,她在超市購物時所乘的電梯濕滑,導致她摔倒受傷,超市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潁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小娟未能提供超市電梯濕滑的相關證據,而超市方也未能提供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超市未能證明其在超市內的大門、扶梯、拐角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了警示標志或采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消費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50%的責任。
原告作為成年人,在乘手扶電梯時未抓扶手,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
經測算,李小娟的各項損失為9萬余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超市承擔50%的責任,賠償李小娟各項損失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