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36周的高女士夜晚乘坐小區電梯時,遭遇電梯從10層迅疾滑落至地下3層,致其受到驚嚇、身體不適,后住院一個月。事發后,她將電梯生產廠家告上法庭,索賠5.6萬余元。一審被駁回后,高女士提出上訴。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予以改判,判決電梯公司賠償高女士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700元。
電梯突滑落受驚嚇
2013年4月17日晚8點多,懷孕36周的高女士獨自在豐臺區亞勝鉑第公館b座乘坐電梯時,電梯突然自10層迅速滑落至地下3層。因身體不適,當晚到醫院就診,各項檢查指標未現異常。27天后,高女士出院。隨后提起訴訟,要求電梯公司賠償其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費等共5.6萬余元。
庭審中,法院調取了高女士乘坐電梯后報警的視頻資料,不過未顯示電梯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異常。電梯公司提交的電梯每年的檢驗報告及監督報告均顯示,該電梯從2010年至2013年的檢驗結論均為合格。此外,公司還提交了電梯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及維修保養記錄。
一審法院認為,高女士的住院病案記錄并未顯示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此外,電梯公司作為電梯的生產者,提交了電梯的合格證、維修保養記錄及每年的檢驗報告,足以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故高女士的起訴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改判公司擔責
一審判決后,高女士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現實生活中,電梯出現故障而運行異常與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瑕疵不一定有直接關聯,原審法院僅依據產品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即對侵權事實是否存在予以判定屬適用法律不當。
高女士在懷孕晚期經歷了電梯突然疾速下行的情況,直接導致其在未到預產期之時即住院檢查治療,相關合理損失依法應由對該電梯負有維修保養義務的管理方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相關損失仍應由電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電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事發前已經對電梯進行了全面的維護保養,亦未能證實其對電梯故障采取適當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依法應就此后果承擔法定責任。同時,法院認為此次突發情況導致高女士恐慌不安,承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賠償其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賠償高女士包括醫療費等在內共9700元。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