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湘潭縣一電梯中途開門傷人 事故三方共擔責任
與朋友相約唱歌,卻因墜電梯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10月19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2014年4月28日,胡先生和朋友相約來到湘潭縣唱歌。等電梯時,電梯門突發故障,在未到達二樓時突然開門,導致胡先生從二樓電梯井墜落至負一樓,全身多處受傷。經鑒定,胡先生身體兩部位構成九級傷殘、一個部位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胡先生找歌廳負責人彭某維權,但彭某認為是湘潭某電梯公司責任,而電梯公司則辯稱歌廳應負主要責任,雙方爭執不下相互推諉。胡先生無奈,將兩方告上法院。
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湘潭某電梯公司作為電梯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因為電梯門安裝存在缺陷造成胡先生人身損害,應予賠償。彭某是歌廳經營者,胡先生作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彭某賠償。胡先生在等候乘坐電梯時,忽視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導致自己受傷存在過錯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胡先生自行承擔10%的責任,電梯公司承擔90%的責任(即216180.2元),彭某在電梯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內承擔20%的補充責任(即43236元)。一審宣判后,電梯公司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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