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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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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吃"手四齡童獲賠17萬 法院:商場疏于管理擔責三成
東方網11月14日消息:2014年暑期,四齡女童小敏在某商場玩耍時被電梯夾斷了左手,小敏父母在與商場溝通無果后將其經營者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57萬余元。昨日下午,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商場經營者賠償小敏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扶梯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去年暑假,小敏在父親從事個體經營的某商場自動扶梯上獨自來回乘坐玩耍,現場并沒有人員看顧。當小敏再次乘坐下行扶梯向上行走時,不慎摔倒,左手卡入電梯腳踏板和扶欄之間的縫隙內,被齊腕夾斷。幸好在場眾人相助,電梯關停。經消防人員施救,小敏被送醫(yī)治療。此后經醫(yī)院幾番手術治療,共用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金、醫(yī)療輔助器具費、交通費8.4萬余元。
小敏父母訴稱,小敏之所以摔倒是由于扶梯梯級踏板之間縫隙過大,商場經營者對電梯維護不當,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故應賠償小敏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金、醫(yī)療輔助器具費、傷殘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77903.09元。
商場經營者辯稱,事故是小敏的監(jiān)護人未能盡到監(jiān)護職責導致。自動扶梯的安裝和使用均符合國家標準,商場經營方在商場和電梯的使用管理上已盡到職責,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應小敏父母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小敏的傷殘級別及誤工、營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小敏左上肢外傷,后遺左手功能障礙、四肢長骨骺板粉碎、左上肢感覺及運動障礙等,分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級、九級、十級、十級傷殘;損傷后共需休息300-330日、護理300-330日、營養(yǎng)180日。雙方對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家長監(jiān)護不力承擔主責
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自動扶梯本身金屬結構所具有的強度和機械運動時所產生的不可控性,行人乘坐時需站穩(wěn)梯板、攀拉扶手以保障安全。而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前后過程中,小敏獨自乘坐自動扶梯玩耍,由于其系未成年幼兒,但其監(jiān)護人長時間放任其脫離監(jiān)護而獨自進行危險性較高的活動,未對小敏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商場經營者而言,作為自動扶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雖已在電梯的硬件設施上盡了管理職責,但在人員管理上尚存在疏漏。商場經營方的保安人員眼見小敏獨自玩耍的過程,而未對孩子和監(jiān)護人進行勸阻,客觀上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故應對本案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酌情確定承擔比例為三成,合計賠償17萬余元。
連線法官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長張修耘表示,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教訓是慘痛的,事故后果將影響孩子終身。如果事故發(fā)生前家長、企業(yè)可以將孩子的安全利益放在首位,防范于未然,就不必在事發(fā)之后來爭論責任承擔問題,孩子的安全利益就會大幅度增加。孩子是家庭的未來,更是祖國的未來,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愛。已經造成的傷害無法挽回,希望這樣令人痛心的電梯傷人事故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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